清流县地处福建省西部,武夷山南侧,九龙溪上游。清流历史悠久,人杰地灵。古称黄莲,宋元符元年(1098年)置县,因县城清溪环绕,碧水萦回,故名清流。1988年,中国科学院考古学家在沙芜狐狸洞发现旧石器时代古人类化石,使福建人类活动历史由六七千年推进到一万年以上,被誉为“闽人之源”。民族英雄文天祥曾途经清流写下了“山高不碍乾坤眼,地小能容宰相身”的称赞诗句。唐朝开国元勋丞相萧瑀、明朝吏部尚书裴应章、我国著名的军事防化专家黄新民、中国大提琴奠基者王连三等历史精英祖籍都是清流。清流是客家祖地之一,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国22个中央苏区县之一;1930年毛泽东同志在清流写下了著名的《如梦令?元旦》。清流森林覆盖率84%,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、全国重点林业县,也是我国南方桂花重要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罗汉松生产基地。已探明矿产有无烟煤、萤石、钨、锰、铅、锌、石灰石等20多种。集聚了“奇山、溶洞、湖水、温泉、峡谷、寺庙和红色旅游”等特色,特别是有全省水温最高、出露点最密集的含氡温泉8处,是全省唯一的省级温泉地质公园;有集湖、洞、峡和古文化为一体的九龙湖省级风景名胜区;有成功入选“海西最具潜力十大乡村休闲游”,并列入省旅游“十一五”十大重点项目的李家乡万亩生态园冷泉避暑休闲度假村。
清流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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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